对“三无”借贷案应适用“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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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静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8期47-5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无明确借款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借款人,进而最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第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关 键 词:“三无” 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 案件事实 还款责任 资金借贷 审判实践 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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