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类软广告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许根华 郭杰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8期98-10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编排、设计以商品宣传为中心,不具有独立性的非商品宣传部分服务于商品宣传内容,属于新型的软性商业广告,应当适用商业广告的严格规则。实验类比较广告的比对对象是可识别的竞争对手商品,如若比对内容非客观真实、比对结果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声誉,则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 键 词:商业诋毁 综艺节目 软广告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宣传 综艺娱乐节目 宣传内容 商业广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