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的存、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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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金印[1] 

机构地区:[1]四川文理学院,四川达州市635000

出  处:《新经济》2015年第14期1-3,共3页New Economy

基  金:四川文理学院2013年度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名称:<连续犯作处断一罪的理论根据研究>(立项编号:2013XG001)

摘  要:对于连续犯是否应该保留在罪数理论中,刑法理论界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废除连续犯的理由并不成立,而认为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的理由也不够充分。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的原因在于:相较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的情形,连续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小。如果对连续犯数罪并罚,必然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对连续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进行处断。正确的做法是对连续犯只视为成立社会危害性最重之罪,再在其法定刑范围内依据量刑的原则,考虑其他犯罪事实和情节而进行处断,是为处断的一罪。因此,将连续犯作处断的一罪是合理的。连续犯理论应该继续保留。

关 键 词:连续犯 存、废研究 处断的一罪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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