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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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海南[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40-4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循环经济法的环保禁令是集诉前禁令与诉中禁令为一体的综合制度。因有正义价值、保障权利、实践需求、域外制度四个维度的理论支撑,制度设计需从程序启动和判断标准两方面建构。启动程序包括管辖权的确定、申请的受理以及如何担保。确定管辖权按诉前和诉中区分,诉前禁令由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诉中禁令由受理法院管辖。禁令受理是依申请为原则,但诉前申请需注意以程序审查为主,不过多纠缠于实体要件。依职权作出的禁令无需担保,而提供或追加担保是依申请禁令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以可能遭受损害为限来确定担保范围。实体判断标准主要考虑损失的不可逆转性、提前保护的正当性、保障利益的均衡性和紧迫性,以及申请人胜诉几率的大小。

关 键 词:循环经济法 环保禁令 行为保全 启动程序 实体标准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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