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责分担工伤保险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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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刚[1,2] 吴宏[1,2] 刘金平[1,2] 沈莉菁[1,2]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期42-4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关 键 词: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 工伤保险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分担 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费用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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