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持械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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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心春 栗相恩[2] 

机构地区:[1]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3期49-5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聚众斗殴罪在我国是常发性犯罪。在聚众斗殴中,双方或者一方往往持械参加争斗,这显然增加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将持械聚众斗殴明文规定为加重的构成要件,以严厉的刑罚加以制裁和预防。然而,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和适用却不断泛化,这种倾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逆。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社会公共秩序 罪刑法定原则 危害程度 构成要件 现行刑法 司法实践 性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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