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曲作者在音乐电视使用中的法律地位——兼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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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3期81-8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的版权纠纷由来已久,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与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者轮番向KTV经营者维权,音乐电视使用中的双重维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法院对词曲作者在音乐电视侵权诉讼中是否享有诉权的不同裁判,引发了学界对词曲作者在音乐电视使用中法律地位的广泛关注。而准确定位词曲作者在音乐电视使用中的法律地位,有赖于对音乐电视法律属性以及著作权权利归属和行使的考察。为平衡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应将音乐电视作品归入视听作品,并将其著作财产权统一赋予制片人,而词曲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应通过其与制片人之间的合约来解决。

关 键 词:音乐电视 词曲作者 权利归属 权利行使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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