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权与家事代理权的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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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敏丹 华锋 

机构地区:[1]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9-1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的款项属个人,在出借时,与借款人也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债权系夫妻当中一方的个人债权,一般来说,法院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其共同的债权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是如果是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来逃避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因为只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而认定为共同债权,对于家事代理权的认定也要根据事实综合判定。

关 键 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家事代理权 个人债权 夫妻双方 婚姻存续期间 书面协议 借款人 逃避债务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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