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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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开卷[1] 舒平锋[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22-2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关 键 词:质押物 盗窃罪 质权人 出质人 索赔 数额较大 诈骗罪 盗窃数额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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