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责任承担形式不应限于损害赔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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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蔚[1] 何云[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58-6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派生诉讼解决的主要是股东的诉权问题,相对方对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限于损害赔偿,而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遭受的具体损失的性质来确定责任种类。在确认股东享有代位请求权后,还应注意把握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实体要求和股东用尽救济途径的前置程序要求。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承担形式 代位请求权 责任种类 前置程序 救济途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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