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政许可区域内设立生产基地不属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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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正才[1] 杨剑[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77-8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在同一行政许可区域内设立生产基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属无证经营,但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案号一审:(2014)武行初字第9号 二审:(2014)常行终字第89号【案情】原告:常州市国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振公司)。被告: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武进工商局)。

关 键 词:无证经营 生产基地 行政许可 同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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