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法律内涵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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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国志 

机构地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5期87-9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消费者后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实际理解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应对适用反悔权商品范围予以合理界定;"退货"应为经营者应当收到退回商品;"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应视情而定;"7日"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在实践中,应处理好与民法契约自由原则的协调、与经营者"商家声明"的协调、与合同法试用买卖合同的协调,以及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协调。对于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要通过权利义务均衡配置、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设立后悔权金额起点、依托诚信公示体系等途径予以规制。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规定尚需多措并举方能发挥效用,如民事立案中赋予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合理配置双方举证责任等。

关 键 词:消费者 后悔权 法律适用 行权规制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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