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评行政许可未告知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徐军 许成华 李星星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6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有法律对“重大利益关系”虽未作明确界定,但根据通常理解,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妨碍,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过利害关系人必要容忍限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此类环评行政许可时,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否则应视为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也应被撤销。

关 键 词:行政许可法 听证权利 程序违法 利害关系人 利益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禁止性规定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