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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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辛建[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6期16-1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号一审:(2012)石刑初字第156号 二审:(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贵财、杨超、王东立、及永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贵财、杨超、王东立、及永才均系国有公司北京万商大厦管理人员。

关 键 词:国有公司 贪污罪 财产构成 中间环节 截留 北京市石景山区 人民检察院 非法手段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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