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未验收工程并不排除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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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永强[1] 叶锋[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6期44-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关 键 词:保修责任 工程款 竣工验收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律后果 地基基础 合理使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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