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要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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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学箭 黄丽君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6期55-5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银行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如果银行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一年之前,无论银行是否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以及银行以何种方式所负债务,均不影响银行主张破产抵销权。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已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若银行主张抵销的债权金额远大于所欲抵销的债务金额,则可认定该程序瑕疵对银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关 键 词: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会议 银行 债务形成 破产企业 要件 程序瑕疵 破产申请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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