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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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晗[1]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学理论》2014年第18期73-74,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作为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已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也从未中断。笔者认为,首先,从刑罚的功能上讲,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可以实现相互替代;其次,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违背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再次,没收财产刑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再者,没收财产刑实质上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导致重刑化趋势。因此,没收财产刑应当被废止。

关 键 词:没收财产 宪法 罪刑法定 重刑化 废止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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