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北煤炭开采看放宽民营企业采矿权限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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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正刚 刘芳[2] 郑斯达[2] 赵绥生[3] 

机构地区:[1]府谷县大昌汗镇政府,陕西府谷719400 [2]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3]西京学院,西安710123

出  处:《学理论》2014年第31期97-98,共2页Theory Research

基  金:横向课题"榆林民营企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落实三个平等,以创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对非国有企业采矿权的限制性规定,没有体现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矿业勘探与开采市场准入条件应该平等,要积极引导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吸引民营企业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关 键 词:矿产资源法 民营企业 采矿权 平等市场主体地位 平等市场准入条件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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