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ame嵌入式链接的重新定性——兼评飞狐诉网易二十九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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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晓倩[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出  处:《学理论》2015年第15期68-70,共3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链接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从普通链接到深度链接,从网页端走向移动客户端,网络环境中基于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频上演。iframe嵌入式链接为深度链接的一种新型形式,虽名为链接,但以技术中立之名行内容提供之实,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提供"要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不应适用"避风港"获得免责。

关 键 词:IFRAME 嵌入式链接 避风港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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