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行为异化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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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铖钢[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63

出  处:《南方金融》2015年第1期80-88,共9页South China Fina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税收法制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AFX02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附加福利课税法律制度研究--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为视角>(课题编号:13YJA820004);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受托人是现代信托制度最重要的当事人,受托人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制度异化论的实质是受托人制度的异化,是受托人对其应有义务的悖反。信托受托人的异化不是对信托本质的背离,而是受托人利用信托形式对交易结构或者交易方式所做的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变通。"信托受托人行为异化论"并不意味着信托在我国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受托人行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取决于我国法律的评价,信托法可以对其进行引导、规制或者取缔。剖析受托人行为异化的实质,追溯受托人行为异化的原因,或许可以为消弭我国信托怪相提供一点思路。

关 键 词:信托制度 信托法 受托人 信托义务 异化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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