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蒋大兴[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5年第5期39-51,共13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国企的法律调控模式研究"(10AFX013)的成果
摘 要:正在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是在私法层面展开的,故对其的各种解释和争议并不完全。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所有政治决策以及商业决策都可以找到其宪法上的理由和根据,当从宪法角度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途径时,我们也许就不仅找到了"实现宪法"的道路,也发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妥当方式。宪法对经济的调整区分为三种层次:从"所有制"到"经济形式"再到"企业形式",照此逻辑,混合所有制就是指公有制与私有制在所有制结构、经济形态以及企业形式上的混合,混合所有制可能表现为多元股权投资,但并非所有多元股权投资都是混合所有制。而且,因为宪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采取区分保护的方法,这同样给混合所有制改革设定了边界和约束。只有注意到这种宪法边界和约束,我们才会明了和主动避开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以及公共财产保护方式、公共公司治理的不当影响。因此,只有牢记《宪法》第5条,才能使我们的政治决策、商业决策及其履行不至于影响到宪法的权威及其实施,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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