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海合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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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树梅[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5年第5期52-60,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民用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12XFX034);国际区域合作法律机制研究(2014-XZRCXM003)的阶段性成果;"阿拉伯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为了推动中国与海合会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合作,应对来自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强劲竞争,双方正在重启自由贸易区谈判,此举无疑可助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有望成为中国与海合会国家深化经济合作的新热点。能源合作一直是中国与海合会经贸合作的核心内容,面对非传统能源发展迅速、能源生产消费中心转移等世界能源格局的变化,中国与海合会的能源合作需在新的能源秩序下寻求合作形式与内容的突破,以此实现和保证合作共赢、互利互惠。构建中国与海合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是保障合作正常运行的制度支撑,具体而言,合作法律机制应包括确保中国与海合会各国能源主权、签订能源合作框架协议、建立能源合作委员会和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中国在民用核能合作中的主导作用等内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不仅可有效规范中国与海合会的能源合作,而且对促进和落实我国"一路一带"战略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中国 海合会 能源合作 法律机制 构建 

分 类 号:D922.67[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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