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院角色、逆向选择与社会结构——以泰州1.6亿赔偿案为样本的法社会学分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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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鹏[1] 陈幸欢[1,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96-101,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重大项目"中国污染场地修复治理与风险管控的法律规范研究"(CDJKXB1200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重大项目"公共建筑碳排放权交易原理与制度研究"(CDJKXB140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院同时显现出政策实施者、自我创新和突破者、与行政的合谋者、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的技术转化者等多重角色,逆向选择效应可以解释环境纠纷高发而诉讼低发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基于案件社会结构的差异存在受理与否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应当注重被动中立审判,保障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立案和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注重自身的去利益化。应当克服选择性立案弊端,避免潜在的起诉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逆向淘汰出诉讼市场。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角色 逆向选择 社会结构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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