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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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5年第5期36-36,共1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关 键 词: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无效 撤销 婚姻法规 教育子女 当事人 教育费 生活费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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