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福强[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15年第2期25-32,共8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是农村居民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其主要实现形式。农村居民自治制度实践运行的好坏、功能实效的发挥程度,关键就在于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运行状况如何。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既不属政治国家的范围,也不在市民社会的范畴之内,而是二者信息沟通交流的媒介和桥梁,其中包括新闻媒体,人民团体,自治组织等等。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政治公共领域”,本应发挥其沟通、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关系的作用,即将政治国家的政策和决定传达给村民,同时将村民的意见和看法传递给政治决策层,但其在中国大地建立以后,由于自身和外在的种种原因,并未完全地承担起这一使命,出现了某些违背其功能定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甚至动摇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因此必须借助相关理论的分析,找出这些问题,对症下药,给出合理性的制度建议和说明,完善这一来之不易的“民主成果”,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和效用。笔者从“公共领域”理论的视角去分析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尝试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功能的完善去弥补和健全其制度价值,以期实现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民主事业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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