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评价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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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超[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研究》2015年第5期33-33,共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获得授权并非一步到位,而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怎样合理地界定和排列组合,以此形成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为授权机关分批授权,定下一个相对客观与合理的标准。

关 键 词:地方立法权 评价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经济社会发展 授权机关 评价指标体系 人口数量 地域面积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7[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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