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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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宏磊[1] 刘大洪[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5期59-66,共8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审计实务中企业合同效力控制研究--以国有资产流失为视角"(项目编号:11YJA8200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对于非公资本进入不存在制度障碍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要进一步限缩;对于非公资本存在进入障碍的特殊行业,要进行系统的法律制度修正;改革过程中还要保证风险的可控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要以平等资本观为理念,以破除资本歧视性为目的,以修正《反垄断法》第七条和各特殊行业立法中的资本歧视性条款为内容,以建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若干法律制度为保障。

关 键 词:混合所有制 非公资本 特殊行业 平等资本观 准入规制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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