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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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伟[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103-109,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2FFX023)

摘  要: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效果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之所以把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能够满足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受其他部门法相关理论的影响。把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缩小了我国行政行为的范围,与行政司法实践相背离。法律效果虽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把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能够对行政司法实践所认可的行政行为做出理论上的合理解释,为客观行政诉讼提供理论基础。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法律效果 成立要件 特殊要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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