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歆[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28-34,共7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委托课题"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国际国内理论实践跟踪"
摘 要:美国《专利法》第289条为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额外的损害赔偿救济,授予权利人获得侵权人的全部利润,且不允许重复赔偿。该规定有着特殊的产生背景及发展脉络。随着近年苹果诉三星外观设计专利案的不断演化,美国《专利法》第289条"侵权者获益"分摊与整体市场价值成为争论的焦点,有关第289条侵权者获益存废的问题也再次被提及。在我国,不存在依权利类型分类的专利损害赔偿制度,而且"侵权者获益"作为损害赔偿的重要方法之一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与美国不同,我们应重点关注如何分摊可归因于专利的那部分侵权者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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