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倪晨辉[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146-152,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中国古代廉政法制研究"(2014LZY020)
摘 要:宋高宗在惩治官吏贪腐方面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要想杜绝贪腐现象,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重对贪官的惩处力度,二是完善对官吏的监督预防。他把贪官依照情节轻重分为赃罪至死、至徒及轻微犯赃三种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对其分别处以刺配及没收财产、永不叙用和区别官名。宋高宗还认为要通过教育申诫、提高俸禄、严格荐举及严密监督四种途径来预防贪赃枉法情况的发生。虽然宋高宗的反腐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朝中的贪腐现象仍不断出现,其原因在于有法不行,执法不严。宋高宗治贪的行为与结果,给后世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非常好的历史样本及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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