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死亡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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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新 刘晓梅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5年第5期58-59,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陆某从事特殊工种,于2006年6月年满55岁退休,2011年10月被医院诊断为弥漫性实质性肺病、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013年4月2日被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铸工尘肺I期;2013年4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6月6月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鉴定结论于6月8日送达;2013年6月22日死亡。2013年12月25日,陆某的女儿向市人社局邮寄工亡认定申请,没有得到批准,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人社局行政不作为。

关 键 词:铸工尘肺 工亡待遇 特殊工种 年满 人社 劳动能力鉴定 因工死亡 鉴定结论 原发性高血压 疾病控制中心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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