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诉前鉴定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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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溪[1,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109-115,共7页Jinling Law Review

基  金:作者主持的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鉴定的法治化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2012SJB820012)的阶级性成果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前委托司法鉴定,形成了通过诉前鉴定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ADR模式。诉前鉴定从替代性、选择性和准司法性方面具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和特征。司法实践中诉前鉴定通过服务和解、促成人民调解和法官诉前调解的方式实现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有助于公正地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节约了诉讼资源。现实中诉前鉴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规制以实现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和价值。

关 键 词:诉前鉴定 ADR 自行鉴定 诉前调解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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