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原有范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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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骏翔[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257-259,共3页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摘  要:专利先用权制度在先用权人和专利权人之间创造一个利益平衡点,不仅可以保护先用权人的商业投资的期待利益,也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在我国目的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标准模糊、规定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过度限制先用权适用的现状。从设立先用权制度的目的出发,讨论了先用权制度中的"原有范围"要件在实施产量、实施行为、实施主体、实施技术方案、实施地域的范围,提出对"原有范围"做出合理、明确界定,有助于先用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 键 词:专利 先用权 先用权人 原有范围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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