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性质及其在区域制度中的落实新论:一个自然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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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异[1] 周怡良[1] 

机构地区:[1]台湾海洋大学教务处注册课务组,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39-47,共9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自然法是指由人性所判断出来的原则。国际法应落实自然法原则,亦即:收纳自然法原则以及予以开展。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普遍参与开发原则、收益分配原则、禁止排他控制原则、禁止军事使用原则、海洋环境保护原则,皆属于自然法原则。这些原则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吸收,并予以进一步开展,而形成公约中的区域制度。区域的利用及环境保护皆应依区域制度为之。区域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区域的资源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主导。国家、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矿物资源探勘与开采,应经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同意。而国际海底管理局亦得自行开采矿物资源。

关 键 词:区域制度 人类共同遗产 自然法 

分 类 号:D912.601[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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