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人权法案(1998)第3条公共机关规定的相关研究——英国法院是否超越了他们的宪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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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泓丹[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现代妇女(理论前沿)》2015年第4期123-123,128,共2页Modern Women

摘  要:英国人权法案第三务要求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抛弃议会立法的立法意图。这一条随后被认为是赋予了法院高于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修改权,已经超越了他们的宪法权利。然而,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之下,司法、立法与执法很难做到真正的分离,它们之间的分立只是相对而言的。而法院对于法条的解读和使用也需要严格依据法条来进行.不享有随意变动法条本意的权力,而真正的法律修改权依然属于议会。

关 键 词:人权法案 法院 司法解释 宪法权力 

分 类 号:D91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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