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执法和技术鉴定不应混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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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合讲[1] 陈秀真[2] 任晓东 

机构地区:[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 [2]山东菏泽学院 [3]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出  处:《种子世界》2015年第5期13-14,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种子管理机构,既可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包括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又可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授权,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属于行政行为。技术鉴定活动是鉴定专家组向申请人提供鉴定结论,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民事行为。

关 键 词:《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技术鉴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 管理行为 行政相对人 管理机构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S339.31[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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