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刑法评价的正本清源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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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小海 

机构地区:[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5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6期41-51,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通过对外挂行为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外挂行为之司法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判决说理也较为缺乏。理论上关于外挂行为存在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和同时触犯不同罪名之争议。外挂行为主要包括制售外挂、单纯销售外挂、利用外挂从事有偿代理升级、通过外挂获取游戏数据四种。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当在外挂行为类型化并准确把握不同行为阶段所涉及的具体样态的基础上进行。制作并销售外挂,是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编制而成的外挂系侵权复制品,明知是外挂而予以销售,应分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利用外挂从事有偿代理升级和通过外挂获取游戏数据,在具备鉴定意见和达到"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之前提下,应分别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同时,如果通过外挂获取的游戏数据具有财产性,则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财产罪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关 键 词:外挂 制售外挂 著作权犯罪 牵连犯 

分 类 号:DF62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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