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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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薇[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财政》2015年第11期56-58,共3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首次赋予这一要求明确的法律效力。从政府采购的国际实践看,服务采购在各个国家政府采购中占相当大的份额,但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法侧重于采购货物、产品和工程服务等实体产品,对于服务的采购规定不够清晰。《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模糊界定,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行为,这对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进程当中,《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加快该进程,在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与《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规定接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制度层面推动并表明我国加入GPA谈判、遵守该协议规定的态度和决心。

关 键 词:政府购买服务 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与国际接轨 《政府采购协议》 《条例》 公共产品 世界贸易组织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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