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交易填补损失处罚规定的完善——以日本法的填补损失罪为参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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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小宁[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东岳论丛》2015年第6期171-179,共9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社会科学类青年培养项目:"刑法谦抑主义在规制金融证券犯罪中的适用--以日本的"规制缓和理念"为鉴"(2014SQXM001);山东省法学会2014年自选课题:"刑罚论视角下的山东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SLS2014G29)

摘  要:填补损失行为侵害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而被各国证券法禁止。在泡沫经济崩溃的背景下,日本证券法将填补损失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条款。中国证券法中也设置了填补损失的处罚规定,但与日本法中的规定相比,在填补损失的行为方式、主体、除外规定以及罚款数额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中缺少了实际填补损失行为,关于主体的规定中缺少了针对顾客的罚则,关于例外情形下可以免除填补损失责任的问题缺少规定,关于法人的罚款数额过低,缺少必要的震慑效果。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法的研究成果,使中国法对填补损失行为的规定进行完善。

关 键 词:金融商品交易 填补损失 规制 

分 类 号:D912.28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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