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被引量:22

Suggestion on the Syste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IA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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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出  处:《环境保护》2015年第10期27-31,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12BFX12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众参与环评行为的自在生成与制度回应--以个案分析为中心>(09SFB2055)

摘  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在适用范围、主体界定、信息公开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缺陷。在今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范围进行扩大,并辅之以分类管理;在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方面,明确有关机关、专家不作为公众之范畴,并且在利益二元结构中合理界定每一个建设项目参与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便利化与精细化,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以及事后监督的信息公开全过程的有效衔接。

关 键 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参与范围 参与主体 信息公开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820.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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