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设置人责任研究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冯静[1,2] 韩强[3]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 [3]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学术交流》2015年第6期104-108,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86条关于物件设置人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设置人的范围除法条列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个人也应被包含在责任主体范围内。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分包和转包情形下,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承担。第2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主要指第85条项下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2款应与第85条相结合才能确定其法律效果。对于第86条加害行为"倒塌"的理解也不能仅从字面含义或者工程技术的角度进行,而应从法律的角度认定,凡因设置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瑕疵,在解释论上,均可认定为第86条项下的倒塌。

关 键 词:建筑物设置人 建筑物设置人责任 建筑物倒塌责任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