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利补偿市场化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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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敏超[1] 宋怡欣[1,2] 张炳达[3]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2]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上海201306 [3]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理论月刊》2015年第6期121-125,共5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上海电机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基金(13XKJ02);博士生科研启动基金的支持

摘  要:解决土地征收矛盾的核心是实现权利的市场化运作。土地征收必须保护农户权利,否则就可能因利益的不适当分配而减损公共利益,但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却无法交易,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补偿以其收益为标准亦难以得到体现,从而造成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城镇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而对于公共利益之诠释最佳途径莫过于市场机制,明确农民土地权利,寻求合理的土地定价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征地矛盾,以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 键 词:土地权利 补偿 市场化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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