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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邮政》2015年第6期5-5,共1页China Post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邮政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邮政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包括:将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修改为“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业 普遍服务 资费标准 服务标准 邮政法 

分 类 号:TN929.53[电子电信—通信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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