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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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燕[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2015年第15期48-48,共1页Decision & Information

摘  要: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实践中对于某岛屿应被认定为完全效力、部分效力,还是零效力,需要借助国际判例或国家实践,并结合岛屿的具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主权归属、当事国的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得出。钓鱼岛因其面积小、无人居住且没有开采价值、中界岛等因素,参考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实践来分析,其在中日东海划界中至多能享有12海里的领海区域或者直接赋予其零效力。

关 键 词:钓鱼岛 中日东海划界 效力问题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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