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去向”之于贪污罪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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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正云[1] 陈鑫[2]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1期10-14,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常以将赃款用于公务活动或单位事项作为抗辩事由,赃款去向虽不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查明赃款去向可以反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本质上是侵财犯罪的身份化,可借助于侵财类犯罪来理解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审查赃款去向的抗辩事由时,要审查证据的"时空性"以排除行为人临时避罪之可能,应坚持对事实的"有限印证"以应对行为人所提出的"幽灵抗辩",可通过证据的"双重性"以反证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关 键 词:贪污罪 赃款去向 非法占有目的 证据审查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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