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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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全保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541004 [2]江门海事局,广东江门529040

出  处:《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111-112,共2页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摘  要:水上交通肇事罪是指发生在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肇事犯罪。与陆上交通肇事相比,水上交通肇事案件责任主体构成较为复杂,犯罪造成的损失后果较为严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水上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失踪人员"和"船舶肇事污染事故"的法律适用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必须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制定适合自己的定罪标准;将人员失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定于死亡和重伤之间;将造成环境污染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将现有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修改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 键 词:水上 交通肇事罪 入罪标准 失踪人员 

分 类 号:DF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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