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在外交保护中的国籍持续原则——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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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第2期71-75,共5页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2CFX09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编号:2012M510096);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号:国际法学J51103)

摘  要: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文件。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对公司的外交保护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籍持续原则是外交保护的首要条件,而公司的国籍持续问题比自然人更加复杂。如果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有关自然人和公司的条文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国籍持续原则的特殊之处是它在国家继承时的适用规则。此外,为了预防公司进行国籍挑选,《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应当对条文进行适当的改进。

关 键 词:外交保护 国籍持续 公司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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