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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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桂花[1] 赵金芬[1] 

机构地区:[1]江西农业大学政治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出  处:《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7-8,共2页JOURNAL OF SHANGQIU POLYTECHNIC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2年)规划项目"低碳社会建设过程的政府责任"(项目编号:12SH06);2014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H1406)

摘  要:完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不但对解决我国地方政府所辖地区及其地方官员工作范围内因故意、过失等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有积极的监督作用,而且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大意义。对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终身监督和追责要完善相应法律机制、明确终身追责的范围、健全监督机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终身追责制度 地方政府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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