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部中医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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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丽娟[1] 袁冰[1] 

机构地区:[1]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北京100700

出  处:《亚太传统医药》2015年第11期11-13,共3页Asia-Pacific Traditional Medicine

摘  要:民国时期,中国进入法制社会,医患关系的最主要内涵也是法律关系。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对中医实施严格管理。1912-1949年,中央政府颁布了18部中医法规,以其中三部法规最为重要,具有标志性意义。中医法规的核心内容是中医资格认证,民国中医法规的宗旨是强制养成合格中医,以期从根本上杜绝庸医的形成。1949年,中医必须通过资格认证才能执业,充分体现民国时期中医法规引导中医发展方向的作用。

关 键 词:中医法规 民国时期 《中医条例》 《管理医士暂行规则》 《医师法》 

分 类 号:R288[医药卫生—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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