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本质、功能、目的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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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升[1] 冯文杰[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90-96,共7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在词源学与法哲学的视域下,"本质"、"功能"与"目的"的概念各异,故刑罚理念视域下的刑罚本质、功能与目的的各自概念也并非一致。刑罚本质是指客观上带给犯罪人惩罚性痛苦的权利剥夺;刑罚功能即为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社会所直接产生的与预防犯罪相契合的积极的有利作用;刑罚目的即指预防犯罪。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都属于客观范畴内被认识的对象,刑罚目的则是观念性存在的主观愿望,属于主观范畴。但刑罚功能的顺利实现又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且具有连接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的桥梁作用。

关 键 词:刑罚本质 刑罚功能 刑罚目的 逻辑关系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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